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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第05版:法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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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下篇) |
探索创新多元共治防范高空抛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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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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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心存侥幸,精神疾病不是“免罪金牌” 据被害人娄婧的姐姐娄女士称,周某曾当庭表示“就想砸死别人来求死”,听到死刑判决,周某依然微笑,“有一种得偿所愿的感觉”。据长春市检察院指控,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有媒体报道,周某自述曾在上海某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但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现实生活中,精神疾病患者扰乱社会治安、违法犯罪的案事件时有发生,迫切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法言法语 贺先: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一般认为,刑法中所说的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 抑郁症、癫痫性精神病、周期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瘾症性精神病等。也就是说,根据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如果他是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那么将难逃刑事制裁,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同样不能排斥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确认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那么对于被害人这可能是最为不利的一种情况。因为根据刑法只能“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经济上可以对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但这种民事赔偿的实现程度直接受制于精神病人的赔偿能力。 综上所述,处理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需根据其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辨认、控制能力来判断其刑事责任,精神类疾病并不是“免罪金牌”。 剖析深一度 贺先: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在2021年就已被纳入刑法,但近年来这种现象仍有发生,公众对这一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依然认识不足,还有一些人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属于文明道德范畴的事情,很难与刑法相联系。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例时,会综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据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公民应当充分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要抱有侥幸和淡漠心理,不仅自身要杜绝这种行为,更要共同努力抵制这种行为,一起营造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 突出教育性,关注社会治安“危险人员” 不少法律人士和专家告诉河南法治报记者,这场悲剧始于周某的极端选择,终于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个案件留给社会的思考远未结束。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心理健康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预防此类悲剧的发生,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早期识别并提供心理援助;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共安全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法言法语 崔向前:针对类似本案涉及的社会治安管控,需要抓住社区治安治理这个基础性的支撑点和社会小单元。无论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还是极端暴力行为防控,仅靠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力量无法实现社区平安,而对社会治安危险人员的行为干预,公安机关虽不擅长,但可以利用公安机关智慧警务优势为发现和研判该类群体做技术支撑,主要干预职能应该向社区转移。应以社区健康管理为抓手,以社区成员共治为未来发展方向,让社区主体发挥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另外,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问题也很关键,即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载体、机制、路径问题。目前,大概有三种社区治安治理模式。一是宣传教育型。这种类型即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治理在宣传教育方面社区表现较为积极,突出教育性,但离社区心理矫治还有很大距离。二是公安机关主导型。对社会治安危险人员通过大模型识别后由派出所聘请驻所心理咨询师进行专业干预。三是共治共享型。由业主委员会主导社区自治,建立业主自主参与自主管理的多元共治模式,易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剖析深一度 崔向前:工作节奏快、生活压力大、家庭琐事多……导致部分群体心浮气躁,心理健康问题得不到及时纾解。预防极端事件的再演有赖于理性的法治和充满人性的社会关怀。保持良好的作息规律,坚持做适度的运动,深呼吸、冥想、瑜伽等都可以减轻心理压力。另外,也要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寻求社区、心理咨询机构的帮助。而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建议相关部门把心理健康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向企业员工、社区居民提供更有效的心理干预和治疗方法,从根源上杜绝极端事件的发生。 延伸阅读 高空抛物坠物伤人若找不到嫌疑人,向谁索赔?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发布,针对民法典施行以来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其中,该司法解释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据新华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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