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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0-29
2024-10-29 第04版:法治关注 大 |  中 |  小 
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上篇)

罪刑相适应高空抛物男子被核准死刑

作者:□策划:河南法治报记者樊满江李治群 □执行:河南法治报记者伍红梅何永刚李文卿□嘉宾:叶县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崔晓鹏 河南九君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937
核心提示
    10月21日,“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尘埃落定。这场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始于一名男子的极端选择,终于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件虽已一锤定音,留给大家的思考却远未结束。本报特邀法律界人士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呼吁全社会避免高空抛物悲剧重演,让大家对法律和生命更加敬畏,规避潜在的安全风险。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22日,28岁的娄婧从外地来长春游玩,路过红旗街一处夜市小吃街时,被高空投下的砖头砸中头部,不幸去世。当晚,长春警方将22岁、无业的男性嫌疑人周某抓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年11月27日,该案一审在长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2023年12月13日,案件在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周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其当庭表示不上诉。
    今年10月21日,最高法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于当日上午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代为宣布结果——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
热点聚焦
    此前的公诉意见认为,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定罪处罚。周某犯罪动机、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且经法医鉴定,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周某到案后、庭审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歉意和悔意,故检察机关指控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刑相适应,推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高空抛物现象被大家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类似案件时有发生。2019年11月,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列为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的一个独立罪名。根据抛物坠物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因素,案件最终的结果大有不同。
法言法语
    崔晓鹏:从客观行为上看,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这一行为可能给建筑下的不特定人带来不便,甚至带来危险。从主观心态上区分,高空抛物又分为抛物和坠物。抛物的行为在主观上被评价为故意,而坠物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意外。
    从抛物行为来看,行为人可能触犯故意犯罪,包括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些罪名之间的区别主要从抛物环境和行为人具体心态上体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了实质危险。本案中,周某从32楼往人员密集的小吃街抛砖头,以足以致死的方式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即使侥幸未砸到人,也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建筑物相对僻静,行为人所抛物体重量和密度较小、风阻较大,不足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仅扰乱了社会秩序,则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行为人抛物的目的就是砸伤砸死某个特定的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坠物行为,可能触犯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区分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关键看行为人有无应尽而未尽的责任。如行为人把花盆摆在窗台上,未妥善保管,就有坠落的风险,如果真的坠落砸到路人致死,则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过失,对自己的物品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他人损害,如台风吹落了玻璃、墙体自然脱落等造成人员伤亡,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剖析深一度
    崔晓鹏:“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是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来判罚最重的一个案件,引起了人们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反思。一旦违法犯罪,法律将严惩不贷,一些法律规定深入人心往往是从某个典型案事例开始的。“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可能会推动高空抛物行为违法甚至构成犯罪这一理念进一步警醒人心,对这一案件的热议也能够推动法治进步,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
完善法律法规,从源头防控高空抛物
    此案中,有网友质疑物业方不作为。河南法治报记者采访得知,一般来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方没有责任,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物业方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高空坠物或高空抛物。如果物业方明知有人屡次出现高空抛物的情况,但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则物业方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河南法治报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小区都张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语,个别小区在楼顶天台也会安装监控设备,但这些简单的措施并不会起到实质性预防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的作用。
法言法语
    冯彦辉:首先,建议加快修订、完善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代表的与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抛物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以来已经实施了20多年,经2007年8月26日、2016年2月6日、2018年3月19日三次修订,其中虽有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职责的规定,但过于泛化,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治理缺乏专门和系统性的规定,导致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与进行专项治理的规范匹配度明显不足。通过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服务标准,将高空抛物的防范治理纳入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有利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督促、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部高空抛物行为的有效防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
    其次,建议及时完善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一步强化、优化建筑物设计、建设标准,对于有利于高空抛物的建筑领域新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政府要给予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广,及时优化建筑设计及施工的规范和标准,将建筑物的墙面、门窗、栏杆、栏板、建筑物外墙面周边绿化隔离设计安全距离,纳入与高空抛物综合防治相关的设计技术规范标准,真正从源头上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最后,高空抛物行为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尚没有直接的规定。今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其中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目前,该法仍处于进一步优化状态,尚未完成最后修订。
剖析深一度
    冯彦辉:高空抛物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想要实现高空抛物事件的在先预防,必须优化与建筑物的前期建设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后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切实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功能。
    另外,对明显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做到有案必立、应立尽立,切实实现高空抛物“落地追人”。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惩治高空抛物的执法作用不能被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追责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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