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4-10-28 第15版:法治广角
| 大 | | 中 | | 小 |
|
|
公 告 |
|
|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57 |
|
|
|
南阳豫华鞋业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你单位与杨晓娜劳动争议一案(内劳人仲案字〔2023〕182号)、你单位与王晓娜劳动争议一案(内劳人仲案字〔2023〕183号)、你单位与张朋真劳动争议一案(内劳人仲案字〔2023〕18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劳人仲案字〔2023〕182、183、1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裁决被申请人南阳豫华鞋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晓娜拖欠的工资6260元;裁决被申请人南阳豫华鞋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晓娜拖欠的工资6550元;裁决被申请人南阳豫华鞋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朋真拖欠的工资6366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送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内乡县城关镇大成西路50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内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