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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0-28
2024-10-28 第11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赠孙房产关系恶化赠与撤销

作者:□河南法治报记者王玥通讯员宋健战宝茹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47
身边的事儿
    张某仁、张某龙、张某阳系祖孙三代。2011年5月12日,张某仁取得永城某处房屋所有权。2018年9月3日,张某仁向张某龙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张某龙房款10万元,自愿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孙子张某阳,见证人张某华、张某良在收条上签名捺印。
    今年3月25日,张某仁将其名下的案涉房屋以9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邓某,邓某如约转给张某仁92万元房款。后张某龙与张某仁因该房产发生争议,张某龙将张某仁起诉至永城市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收条有效,并将房产过户至张某阳名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只要赠与财产并未发生权利转移效力(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登记)便不发生赠与效力,张某龙也未提供其购置地皮及与张某仁共同建房的证据,遂判决驳回张某龙的诉讼请求。张某龙不服,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案涉10万元性质非购房款、赠与合同的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当事人举证责任及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等角度,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张某龙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案涉房产价值远高于10万元,案涉收条内容显示了张某仁对孙子张某阳的祖孙情。因家庭关系和睦,张某仁手签赠与孙子张某阳房产的协议,后家庭关系恶化,张某仁以转卖案涉房产给第三人的行为撤销了赠与。
    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代表赠与财产权利发生转移,除法定情形外,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亲人间的赠与也适用这一规则。亲人间大额资产的赠与及撤销应以构建和谐家庭关系为目标,切勿因利益损伤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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