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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10-25
2024-10-25 第15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效研究

作者:□杨红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319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检察建议被民事诉讼法确立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监督方式,标志着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确认。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该规定是对检察建议制度的一次全新调整,解决了以往界定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程序不规范、制式不统一、缺乏督促落实措施等问题,是制度层面力度最大、适用性最强的一次改革,为今后检察建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着制发不规范、不专业,制发动力不足、成效不显著等问题,如再审检察建议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或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有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有依据刑诉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督促履行的刚性救济措施,而社会治理性检察建议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也不属于公益诉讼范围,被建议对象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其配合程度,导致检察建议强制性不足,呈现出“软性”特点,使检察建议的落实存在难度。因此,怎样建立完善的制裁性机制,提升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让检察建议变得更为“刚性”,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效果和社会治理效果,这是本文所要探索的出发点。
    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通过实践积累完善立法。进一步激发检察建议潜力,达到“做成刚性、做到刚性”的标准。正如目前大多数地区推行的将检察建议纳入地方考评体系予以保障,检察机关可将此种尝试进行扩展,从地方性法规逐渐渗透至单位或行业的相关规定,甚至可以通过实践的积累和改善,将检察建议的效力融入部门法及规章体系。二是构建系统性运行模式。着力改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重刑轻民”的现象,提高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比例。三是建立切实可靠的制裁性机制。如向社会公开检察建议,促进检察建议与公益诉讼、抗诉、通报监察部门形成关联性机制。再者,应该明确检察建议并非只是建议,而是督促被建议单位自行纠错的前置程序,该种方式对于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均可通过较小成本实现较好收益,能够促使被建议单位自行纠正。四是专家咨询制度向专家论证机制延伸。“外行监督内行”是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难点,可以尝试邀请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或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对即将制发的检察建议进行专业论证,并提供相应意见,在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程序中以相关佐证材料的形式予以留存。
    一纸检察建议,可以引起全国教育部门对加强在校学生保护的高度重视,可以移走一座“积攒”20年的垃圾山,可以追回上亿元流失国有资产。可见,一份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可以堵塞多个漏洞,解决一批问题,促成一些部门或领域的行为更加规范,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因此,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深入参与和服务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结合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契合了当前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的形势,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参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法宝,对检察改革和法治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新蔡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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