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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第19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欠外债

法院: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应为另一方保留必要份额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高纪平龚凯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97
基本案情
    陈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冻结了余某妻子王某的工资账户并多次扣划账户存款。截至2022年5月,陈某共领取执行款43万余元。
    2023年4月18日,余某和王某办理离婚登记。后王某对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王某异议理由部分成立,陈某应将已收取的王某银行存款的50%退还给王某,自2023年4月18日,中止对王某财产的执行。陈某不服,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王某与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就与余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王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中未认定案涉债务系余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则该笔债务为余某个人的外债,在对余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民事权益的原则,充分保障王某的财产权益,在扣划王某银行存款时,以等额均分的方式予以保留。王某与余某办理离婚登记时,两人的财产应予分割,离婚之前已扣划的王某存款的50%应返还给王某,离婚后亦不应再继续执行王某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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