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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第19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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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规避执行 |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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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
通讯员员江涛刘飞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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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灵宝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周某不当得利款项33万余元,并由被告李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928元。 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于诉讼期间出售了一套房屋,其名下银行账户却并无大额存款。因被执行人李某报告财产与实际不符且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李某亦未偿还债务。 为查明李某售房款的去处,执行法官调取了审判卷宗及李某的银行流水,发现李某将案涉售房款转给了案外人张某等人,且李某与张某等人的调查笔录存在严重矛盾,有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转移售房款规避执行的嫌疑。 案件结果 执行法官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李某迫于压力,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李某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该行为一直持续至执行期间,且虚假报告财产,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一旦被依法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好在李某迷途知返,在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履行了义务。 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在自己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积极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相关财产信息,配合执行人员查人找物。被执行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如果被发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就可能构成犯罪。另外,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应充分利用执行调查权,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力度,有效解决执行难,减少人民群众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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