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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第19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债务人“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申请撤销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文卿通讯员李婕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29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陈某向常某借款15万元,经常某多次催要均未偿还,常某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常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未及时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发现陈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常某发现,陈某于2022年8月与妻子臧某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陈某“净身出户”:“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离婚后所欠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车辆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
    常某认为,这份离婚协议使陈某在离婚后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导致陈某完全丧失了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在明知有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与臧某签订离婚协议,将其全部财产无偿转移给臧某,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致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常某遂诉至卧龙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案涉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判令臧某对陈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被告臧某辩称,其与陈某申请离婚是在2022年6月,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后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对陈某向常某借款一事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另案生效判决书确认常某对陈某享有的债权发生在陈某与臧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之前。陈某与臧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权、存款及车辆归臧某所有,全部债务归陈某。该协议财产处分明显不平等,对陈某偿还案涉债务的能力构成实质性削弱,对申请执行人常某的债权构成了损害。法院此前裁定,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某与臧某离婚财产的分割客观上侵害了常某的债权,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常某有权申请撤销。常某以其债权额度为限,请求撤销陈某、臧某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臧某与陈某于2022年8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范围以原告常某对被告陈某享有的债权为限)。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陈某作为债务人,在明知自己欠付常某借款的情况下,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所有债权、财产等给予臧某,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常某的权益,常某有权要求撤销相关条款。
    法官在此提醒,诚信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本。欠债不还已经有违诚信做人的原则,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更是错上加错。自由有度,行有所止。每个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要注意不可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构建更为和谐的公共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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