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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4-09-18
2024-09-18 第15版:法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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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87
张向辉、赵高生:
冯浩冰根据(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86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需要向张向辉给付赔偿金2182元;向赵高生给付赔偿金6410.51元。因查找不到你们,故冯浩冰于2024年8月23日将上述赔偿金提存于河南省襄城县公证处,请张向辉、赵高生来我处领取上述款项。
联系电话:0374-8333716
河南省襄城县公证处
2024年9月18日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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