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9-18
2024-09-18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施工患上热射病属意外医疗保险赔付范围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陈辰桑文静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58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建设公司员工。2023年8月5日,刘某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粉刷墙体时,因天气炎热中暑摔倒致意识丧失,被送往夏邑县中心医院抢救,后转至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诊断为热射病、急性呼吸衰竭,支出医疗费1.9万余元。
    某建设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案涉工地的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每人保险限额为5万元。后刘某诉至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3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保险限额内支付刘某医疗费1.9万余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经调查审理,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具体到本案中,引起刘某热射病的原因是高温高湿的环境,符合意外伤害中外来因素的认定标准;高温高湿环境导致刘某身体调解功能失衡,核心温度迅速升高,超过40℃导致意识丧失,符合突发因素的认定标准;热射病的发生并非基于刘某本人意愿,且不可控,符合非本意因素的认定标准;热射病并非因刘某自身疾病造成,而是因外部高温高湿环境引起人体体温调节中枢功能障碍所致,符合非疾病因素的认定标准,因此,热射病属于意外保险中的意外伤害。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多数条款均为不可协商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这一规定旨在充分保障享受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的知情权,方便其衡量投保支出与可获保险利益后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应将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且使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志进行提示。虽然某建设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中加盖公章,但是某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加盖公章就认定投保人收到或知悉免责条款,还要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免责条款,或者提供由投保人手写的知悉免责条款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带来的不利后果。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