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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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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残 |
伤者原有疾病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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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 通讯员秦建珍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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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70%的责任,李某某负事故30%的责任。李某某因事故受伤,构成八级伤残。 陈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某保险公司以李某某同时患有其他疾病为由,申请对李某某的伤残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某构成八级伤残的主要原因为本次交通事故,建议伤残后果参与度为80%至90%;次要原因为疾病因素,建议参与度为10%至20%。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诉至民权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共计27万余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是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不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某自身有旧疾,属于特殊体质,虽然对治疗和伤残等级鉴定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仅为客观上的因素,与伤残鉴定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是受害人主观上能决定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以陈某某疾病因素伤残参与度为10%至20%为由,要求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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