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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8 第14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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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收到工资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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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何永刚
通讯员刘洋刘佳怡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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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22年9月起,被告李某在原告江苏南京某公司做建筑工,在该公司承包的项目干活,直至2023年项目完工。某公司承诺在约定日期前向李某支付工资款16688元。由于原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向被告重复支付了工资款,原告联系被告,让其退还多支付的16688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汝州市法院。 案件结果 汝州市法院温泉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丽查阅卷宗,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因原告方距离较远,承办法官组织双方线上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想法,了解到被告拒绝退还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原告拖欠其2022年在另一工地工作的工资款;第二,原告实际支付的工资款少于用工前承诺的数额。原告称,所欠工资款会另行支付,但被告不应将误转的款项据为己有。 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其占有案涉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不受法律保护,应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和工资支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告知原告不应拖欠被告工资。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案涉款项扣除原告拖欠和少结的工资款后,返还给原告。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向被告重复支付了16688元的工资款,被告也承认收到案涉款项。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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