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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第14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漂流发生碰撞景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鄢浩然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09
身边的事儿
    今年7月,韩女士在某景区体验漂流项目。在下游的一个急流处,韩女士所乘船只发生碰撞,导致韩女士右眼眶骨折。因医疗费等问题协商未果,韩女士以景区管理方为被告,诉至商城县法院。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景区管理方向韩女士支付两万元,用于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景区管理方虽然就韩女士参加的漂流项目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但对游客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玩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游客受伤。而某景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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