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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8-21
2024-08-21 第15版:法治论坛 大 |  中 |  小 

浅谈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适用

作者:□彭辉田柏岩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415
一、证据适用的原则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是诈骗的一种,属于诈骗的一个下位概念,尽管有其特殊性,但也应当在符合普通诈骗案件证据要求的基础上体现出特殊性。该类型案件主要的在案证据一般应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的相互辨认,证实出入境的证据,以及其他有关证实实施诈骗的间接证据。所搜集的证据,在审查并确认单一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基础上,应当注意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具有关联的证据之间是否符合事理逻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中的不一致的地方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二、个案办理时如何适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一)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
    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出入境记录等入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通常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故意、团伙的组织结构、诈骗犯罪实施的具体流程与方法等关键信息,同案犯的供述可以起到印证的作用,涉案人员之间的相互辨认可以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实是否属于“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主要由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的供述,所反映出的具有明显的组织、策划者,相对固定的骨干分子,分明的组织层级,公司化管理等内容所确定。最高检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中,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中就有“认定犯罪集团缺乏法律依据”,这种辩护意见在此类案件中具有普遍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前述案例中,对如何认定“诈骗犯罪集团”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表述,即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都有涉案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各环节分工明确的特点。对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规定,有明确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虽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依法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二)证实“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该部分事实主要是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的印证。言辞证据会对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详尽地进行反映。如“组长”负责组里的整体工作,提供聊天账号和话术,并监督组员;“炒群”负责在群里使用话术烘托气氛;“新增”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添加好友;“维护”负责和诈骗对象聊天,具体实施诈骗。这些供述的内容,不仅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层级、职位、工作内容,也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所诈骗的对象就是中国境内的居民。通过同案犯之间的供述,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进行印证,控方可以完成举证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证实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是“行政”“人事”等非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岗位的工作,也应认定构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是根据共犯理论,从事行政(财务)、人事等工作对最终的犯罪结果产生了较大的因果力,通常行政负责管理参与诈骗人员,人事负责向境内招募诈骗人员等,如果没有这些行为,诈骗团伙是无法正常运行的,因此应认定为共犯。二是现有法律规定未将“辅助人员”予以排除。根据《意见(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另根据《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社会危险性较小:……4.涉案数额未达巨大,受雇负责饮食、住宿等辅助工作人员”,可见,即便是从事辅助性工作,也构成诈骗犯罪。
    (三)证实“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
    犯罪嫌疑人出入境分为合法、非法两种方式。合法出境一般多为搭乘飞机直接飞到境外机场,诈骗集团派人到机场接到诈骗窝点,回国时亦是直接飞回境内,此时,就会留下出入境记录,需要向出入境管理部门调取该信息。非法出境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偷渡出入国(边)境,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同行人员的供述来判定。客观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住宿记录、火车票购票记录、航班记录等,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向边境地区靠近的行动轨迹,部分案件偷渡入境时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把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之间的供述进行交叉对比,可以核对犯罪嫌疑人在诈骗窝点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出境时间可以作为进入诈骗窝点的依据,但入境时间无法作为离开诈骗窝点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出境后直接被接入诈骗窝点参与诈骗,中间在途时间仅一两天,鉴于最后认定在诈骗窝点参与诈骗的时间长短是以“月”为计量单位,故出境时间可以作为认定进入诈骗窝点开始时间的依据。离开诈骗窝点时,存在“离职宿舍”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离职”后,诈骗集团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宿舍中待上一到三个月不等的时间,目的一是给犯罪嫌疑人制造较高的离职门槛,阻碍其离职;二是犯罪嫌疑人在“离职宿舍”期间,没有收入,加之诈骗窝点所在的园区内物价高,积蓄消耗很快,迫于经济压力,会返回诈骗窝点继续进行诈骗。若犯罪嫌疑人提出此项辩解,则结合同案人员的供述进行印证,查证“离职宿舍”是否属实,若属实,对应时长则不应计算。
  (四)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
    如犯罪嫌疑人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接收获利,调取相应的凭证结合言辞证据,可以认定获利数额。或通过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的供述进行比对印证。如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均供述,“公司”的薪酬制度为底薪6000元,每个月增加500元,9000元封顶,另有“业务(诈骗成功)提成”,则可以根据该计薪方式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若存在不一致,应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认定最终的获利数额。
    (作者单位:荥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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