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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8-20
2024-08-20 第07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退休,被扶养亲属能否索要赔偿?

法院:退休不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应综合判定亲属诉求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李晔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62
基本案情
    今年4月,张某驾驶货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碰撞,致王某和三轮电动车乘坐人李某(王某的妻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和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与张某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扶养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张某及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淮滨县法院。
判决结果
    淮滨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近亲属27余万元(包含王某及子女的扶养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在受侵害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及是否应支持王某及子女扶养费的诉请。国家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这并不是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收入来源情况等予以综合判定。
    本案中,李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其受侵害时仍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应认定其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及扶养能力,其配偶王某常年患病又无生活来源、儿子系二级智力残疾,王某及其儿子均符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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