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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第07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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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借给朋友却被质押,如何维权? |
法院:因质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车主可另案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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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龚凯栾刘莹莹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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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刘某从朱某处购买一辆轿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该车辆被朱某借用,因朱某欠陈某借款未还,朱某将该车辆质押在陈某处。2021年11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归还欠款。同年12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朱某分期偿还陈某欠款,还清本金及利息后,陈某及时将朱某质押车辆返还给朱某。后因朱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故上述车辆仍由陈某占有。刘某以其为车辆所有人为由,要求陈某、朱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故形成纠纷。 判决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认为,本案系朱某将刘某车辆私自质押给陈某而产生的纠纷,但因陈某对车辆的质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刘某要求返还车辆属于履行不能,且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具体损失及计算标准,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刘某可另案主张,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事情起因是朱某在借用刘某车辆期间,私自将车辆质押给陈某,刘某知晓后未对该行为进行追认,故朱某应当向刘某返还车辆。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陈某对车辆拥有质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合法占有,故朱某返还不能,刘某亦不能要求对车辆有合法质权的陈某返还车辆。 车辆要不回来,车辆所有人刘某的权益如何保障?朱某私自处分刘某财产引起本案纠纷,朱某应对刘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应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具体损失及其计算标准。本案中,因刘某未提交证据,法院未支持其诉求,刘某可另案主张。 车辆好心借给别人使用却被无权处置,车辆要不回,车主只能搜集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后另行主张权益。提醒广大车主:车辆外借需谨慎,随时跟进车辆行程,才能牢牢掌握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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