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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8-19
2024-08-19 第15版:法治广角 大 |  中 |  小 

宜阳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宜自然强催〔2024〕006号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99
宜阳县丰新长石矿业有限公司(李志强):
    你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取得新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宜阳县上观乡上观村东坡组借生态修复名义非法开采矿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1.建单井井深加巷道大于15米,或建井3个以上的,或露天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或露天剥离地表(山体)深度大于10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做准备工程的;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20万元的,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有第一项情形的,处以8万元-10万元罚款;有第二项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的宜自然资执罚(2023)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3年12月29日向你送达,你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列内容:
    1.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计: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共计: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宜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强迪 联系电话:0379-68828110
    地 址:锦屏北路东侧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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