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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第12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第三人的还款承诺,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茹超峰代文官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82
身边的事儿
    2022年4月,胡某向黄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人民币肆万元,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胡某未还。当年6月,黄某找到胡某的亲戚姚某,姚某向黄某出具证明载明:胡某拿你肆万元一星期还,还不清由我负责偿还。到期后,胡某仍未偿还,姚某也未偿还。今年7月,黄某向渑池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姚某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
案件结果
    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时,胡某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现在经济比较困难,愿意从8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3000元。姚某认为自己是保证人,而且当时给原告黄某出具证明也是考虑到亲友关系才出具的,黄某当时承诺不会让自己承担责任,现在黄某又让自己承担还款责任于法于情不合。黄某则认为,姚某出具的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并存债务承担的规定,认为姚某应该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责任。
    经法院调解,黄某撤回了对姚某的起诉,被告胡某从8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3000元至款项还清为止。
    另外,从姚某出具的证明表述中可以看出,黄某有让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证明的性质应为保证。由于该保证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未作约定时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原告黄某于今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过保证期间,符合保证人免予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因此,被告姚某无须再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一般担保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法律上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大家在约定时需要格外谨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仅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担保责任。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意味着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负责,没有履行顺序先后之分。在实践中,若约定不清晰,很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详细阐明担保或债务承担的性质、范围、期限等关键要素,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理解的偏差而陷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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