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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第11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以车抵债车辆为事故车怎么办?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高纪平龚凯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82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任某与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任某用一辆奥迪车抵扣其欠付李某的工程款14万元。虽然该车辆未登记在任某名下,但《车辆买卖协议》有原车主郭某以及两名证明人签名确认。6月,李某委托鉴定公司评估后得出结论,该车辆现时价值为6万元,且为典型的事故车,3次事故理赔总额37.4万元。随后,李某要求与任某解除《车辆买卖协议》,但任某不同意,遂引发诉讼。
判决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上述《车辆买卖协议》。任某不服,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任某自认与李某签订协议时对车辆状况知情,知晓车辆发生过多起事故,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本案签订的协议名为“车辆买卖协议”,实为以车抵债,李某是否同意以车抵债首要关注的应是车辆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任某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在签订协议时知晓车辆发生过多起事故,且无证据证明已将此告知李某,因此李某主张任某对其存在欺诈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李某在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者经验的情况下,并不知晓案涉车辆已发生多起事故,对抵账时案涉车辆的实际价值不了解,且当时亦未对案涉车辆进行评估。故李某要求解除协议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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