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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第11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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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承担什么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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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穆智明通讯员王伟祯刁振宇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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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在作祛斑美容时被留存了相关视频和照片。后来,某平台网店经营者田某未经李某许可,擅自使用李某肖像进行宣传,从而获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诉至卫辉市法院,请求判令田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发表声明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抚慰金等。 调解结果 卫辉市法院孙杏村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袁培海细致地梳理案情,并耐心倾听原告李某的诉求。在袁培海的主持下,调解工作迅速而有序地展开。最终,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田某当庭履行了2600元赔偿金的给付义务,并郑重承诺立即从网店撤下侵权照片,刊发道歉信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网店经营者田某擅自使用李某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从而获利,其行为已对李某的肖像权造成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其他商家能够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经营环境,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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