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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第14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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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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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贾万超贺腊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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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杨某与姚某系好友,姚某由于信用资质有问题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遂请求杨某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2022年5月,杨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交由姚某使用,姚某向杨某出具借条。贷款到期后,杨某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被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灵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银行要求杨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某辩称,实际用款人系姚某,应由姚某还款的意见,法院认为,贷款已发放至杨某的银行账户,杨某将其交给姚某使用系杨某对自己贷款的处分行为,是杨某与姚某之间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杨某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姚某追偿。 法官提醒 近年来,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借名贷款”情况频发,借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容易造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程序虚置,一方面给信贷机构的贷款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容易让名义借款人因一时善意导致利益受损。名义借款人对借名借款应当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若要借名借款,最好签订三方协议,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选择还款主体,避免自身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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