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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8-16
2024-08-16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感情破裂”不等于“切断一切”

离婚了,银行贷款怎么办?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路梦蝶通讯员李军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74
基本案情
    赵某、冯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向赵某、冯某发放贷款20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
贷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随后,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今年6月3日,冯某起诉至西平县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
案件结果
    承办法官组织调解的过程中,赵某、冯某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针对两人共同签署的银行贷款偿还问题,赵某、冯某发生争议。承办法官耐心向赵某、冯某进行释法说理,因《个人借款合同》系赵某、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签,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花销,该笔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离婚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两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赵某、冯某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赵某、冯某均表示愿意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时,还有贷款没有偿还的话,如果对该笔贷款由谁来偿还没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谁来偿还;反之,倘若双方存在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时,则要判断该笔贷款的产生原因:
    1.如果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成立的贷款,又或双方都在贷款协议上签名的,该笔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贷款是夫妻中一方用于自己不合理的开支,或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等,即使这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离婚时也由“借贷一方”个人偿还。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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