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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第07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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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实则自愿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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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孟丽乔珍妮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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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男子徐某在与女子刘某恋爱期间,为刘某购买奢侈品以及转账共计90余万元,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徐某认为两人恋爱期间,其为刘某的大量经济支出是出借行为,刘某应当返还。 2022年3月,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宁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借款。宁陵县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刘某偿还徐某10万元。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没有借贷的合意,事后亦没有归还款项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不予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转账系附有表达爱意的正常转账,赠与礼物系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但是,男子在恋爱期间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进行大额转账,寄希望于以金钱给付为筹码修复感情、保持恋爱关系,有违当今社会和法律倡导的两性交往应以感情为基础,不得借婚恋索取高额财物的价值观。另外,考虑到徐某向刘某转账所涉金额较大,且其经济主要来源于家庭,结合刘某一审期间表示愿意返还徐某10万元的实际情况,为发挥裁判对道德与社会生活的示范引领作用,商丘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情侣之间会互相转账或互赠财物,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接受赠与,双方之间便构成了赠与关系。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了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则不应单纯的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一方是可以主张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属于借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例如借条、欠条和转账凭证等,如果不能提供,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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