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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8-12
2024-08-12 第11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运送过程中病人死亡,另外支付的运输费用可否主张撤销?

法院:不存在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形,撤销请求不能成立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龚凯栾刘莹莹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08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朋友关系,一起在外务工。2020年12月,张某甲患病需运送回家,张某甲家人与张某乙、张某丙达成运输协议,由张某乙驾车运送张某甲回家,张某甲家人支付张某乙6000元费用。后在运输途中,张某甲死亡,张某甲家人与张某乙、张某丙经中间人调和,在将张某甲运输回家后,由张某甲前妻郭某支付给张某乙、张某丙1.5万元。后郭某起诉至夏邑县法院,要求撤销与张某乙、张某丙达成的追加1.5万元运费的口头协议。
判决结果
    夏邑县法院一审认为,郭某在运输行为完成后向张某乙、张某丙又支付了1.5万元,该行为系经中间人调和作出的民事行为,没有违背郭某的真实意愿,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郭某主张撤销追加1.5万元运费的口头协议,关键在于该口头协议的达成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即是否存在使用胁迫手段使郭某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利用郭某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等情形。本案中,因张某甲在运输过程中死亡,运输条件发生了变化,张某乙、张某丙要求增加运输费用,郭某选择继续让张某乙、张某丙运输尸体,且经中间人调和之后同意追加运输费用,并在运输完成后实际支付了费用。病人中途去世,在运输完成后乘人之危情形已消除,郭某并不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等情形,且郭某已完成了支付1.5万元的行为,该费用虽是尸体运输费,也包含对司机及车辆的补偿费用,故郭某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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