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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8-12
2024-08-12 第11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一次不收费劳动,是否等同于无偿帮工?

法院:与之前的施工行为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不宜认定为无偿帮工行为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马子惠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69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应被告窦某(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调度,驾驶挖掘机在工地平整道路时,致使工地木工李某掉入深约三米的基坑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李某提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法院判决木工班组的雇主王某补偿20余万元;雇主王某又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侵权人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程某认为自己是无偿帮工应该无责,把案涉工程发包人某房地产公司、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工地的工作人员窦某诉至沈丘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自己垫付的赔偿款。
判决结果
    庭审中,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愈演愈烈。经审理,承办法官归纳了他们之间的争议焦点:原告程某平整道路的行为是否属于帮工行为。
    原告程某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有土方开挖合同,他们之间是分包关系。虽然案涉事故发生时的作业时间较短没有计算劳务费,但不计费的前提依然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不应认定为无偿帮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工程施工主体,其工作人员窦某对程某的施工调度,没有重大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偿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无偿帮工具有自愿性、自主性、临时性、无偿性和劳务性等法律特点,其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情谊行为内涵接近而又有所区别。
    本案中,原告程某虽然进行了一次不收费劳动,但其仍然是为收费的分包合同而为的行为,与前述施工行为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不宜认定为无偿帮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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