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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第05版:法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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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出行 游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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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策划:河南法制报记者樊满江李治群 执行:河南法制报记者尚迪 特邀嘉宾: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铃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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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暑假期间,很多家长会带孩子出游,一些学生也会趁假期与好友结伴旅行。但是,由于学生年纪小,缺乏社会经验和安全防护意识,在游玩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意外,还有个别经营者利用旅游旺季,趁机设置套路,企图赚笔“快钱”。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让旅途真正安心舒心,成了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案例一参加游学营活动手被宾馆玻璃割伤 北京的小贾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游学营活动,按照该公司的统一安排入住某宾馆。入住期间,小贾的右手被宾馆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贾的父母认为,某公司系游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保障营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小贾遭受的人身伤害,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某公司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游学营活动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贾受伤,应按照百分之百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小贾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案例二景区儿童免票依据身高还是年龄 浙江的贡某带小孩到某景区游玩,景区售票处标明“小孩未满6周岁或身高1.2米以下免票”,贡某的小孩身高超过1.2米,但未满6周岁,景区管理人员却不给其免票,贡某不得已只能补票。随后,贡某向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要求景区返还补票的费用。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景区了解情况,由于贡某购票时未能提供小孩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景区管理人员无法判断小孩是否满6周岁。经协调,贡某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后,景区返还了小孩的门票费用。 案例三亲子游因小孩收费标准产生争议 湖北的张女士带小孩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亲子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张女士交纳大人旅游费880元,小孩旅游费440元,旅行社提供全程交通、住宿、餐饮、景点第一门票及游览期间导游服务。后张女士在旅游途中得知,同一旅游行程,其他旅行社组团的小孩收费每人90元。在返程途中,某旅行社没有为张女士的小孩安排座位。 事后,张女士认为某旅行社存在私自转团、高价欺诈以及其他违约行为,遂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根据合同,张女士的行程属于散客旅游,某旅行社不存在转团行为;小孩旅游费440元的标准,低于当地“2至11周岁小孩按成人费用60%收费”的规定,不属于高价欺诈;因返程未给小孩安排座位,某旅行社应退还张女士车费35元,并赔偿违约金7元;因某旅行社的行为造成了小孩不适,某旅行社应主动道歉,并给予58元的适当补偿。 解读 问题一: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承担哪些义务? 郭小铃: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预防义务,以及旅游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对其救助的义务。旅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这些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问题二:案例一中,宾馆等场所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义务如何分配? 郭小铃:宾馆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属于旅游辅助服务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均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损的,应对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在旅途中,因旅行社或旅行社安排的宾馆、饭店等经营者的过错遭受意外伤害,旅游者既可以选择对宾馆、饭店等经营者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对旅行社提起诉讼,以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三:儿童享受景区优惠有哪些依据? 郭小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定社会场所及公共交通客运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均对儿童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的青少年门票价格标准: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 问题四:景区承诺儿童优惠但实际拒绝执行,旅游者如何维权? 郭小铃:如果和案例二中的贡某一样,遇到景区不按承诺执行儿童优惠价格的情形,旅游者可以拨打12315,也可以到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投诉。 此外,贡某与景区产生冲突,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小孩身高超过1.2米,又未能当场出具有效证件证明小孩未满6周岁。现实中,家长带小孩出游前,可以提前了解一下景区的优惠规则,事先准备好相关证明,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让旅途更加舒心。 问题五:案例三中,张女士认为旅行社存在私自转团行为。私自转团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吴怀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这种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若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旅行社在未经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团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六:与承接成年人业务相比,旅行社承接儿童业务有无额外注意事项? 吴怀选:首先,旅行社要确保旅行中儿童的安全。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性格、心理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分工。 其次,旅行社应向合格的餐饮、住宿、交通等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更高标准、更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再次,对于儿童,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和成人不同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的合理性。 最后,对于儿童旅客,旅行社应掌握“四不宜”原则,即不宜在恶劣天气出游、不宜参加高风险活动、不宜安排过多的行程、不宜让儿童脱离成人的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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