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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8-12
2024-08-12 第03版:法眼观澜 大 |  中 |  小 

“不招属狗的”是招聘自由还是就业歧视?

作者:□张可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45
    近日,一个有关就业歧视的话题讨论冲上热搜,起因是网友曝光广州一公司不招聘属狗的求职者。该公司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招属狗的”是因为公司老板属龙,觉得生肖相冲。大多数人认为,招人还限制属相,这就是歧视。不过也有人认为,这是公司招聘自由。
    那么,该公司的“奇葩”招聘要求,到底属不属于就业歧视?我们不妨来回顾一下最高法2022年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2019年,求职者闫佳琳向浙
  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求职,
  被该公司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
  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后
    闫佳琳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道歉并赔偿。法院经过两审,认为该公司构成对闫佳琳的就业歧视,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闫佳琳精神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1万元,并口头及公开登报道歉。
    该案之所以被最高法当作指导案例发布,或许是因为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解析了对就业歧视的认知,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为遭遇歧视的劳动者撑腰。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在明确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等”字结尾,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何种事由属于前述条款中“等”的范畴,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进行选择,还是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后者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将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先赋因素”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
    结合这起指导案例,广州这家公司的招聘,显然就是就业歧视。不过,如果没有求职者去主张赔偿损失,那大概率这家公司会被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整改,未必会受到实质性处罚。法律法规不妨再加大力度,出台一些针对就业歧视制造者的惩戒措施,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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