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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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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通道用于经营 |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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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文卿通讯员张振丽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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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原告王某、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前后邻居,三人居住的小区房屋系统一规划开发建设,三人都已居住多年。被告在自家院落开设了一家纯粮手工作坊,并在统一规划的公共通道上加盖东厢房一间,且占用公共通道建院墙和院落大门,用于经营,严重影响了两名原告的正常生活。 2019年8月,双方经当地村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一份,但事后,被告李某并未完全按协议履行义务,两名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向南召县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现场勘验,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在公共通道上所建的房屋、院墙和大门,恢复公共通道原状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拆除位于公共通道的东厢房及院墙、大门,恢复公共通道原状。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仍不服,向省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省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李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下发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现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 法官提醒 相邻关系涉及民生福祉。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本案中,李某所建房屋、院墙等,严重影响了邻居的通行,理应予以纠正。在经村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李某拒履行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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