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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第10版:卫生与法 大 |  中 |  小 

游泳场所“大体检” 确保群众“安心游”

作者:石鸿君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28
    本报讯为进一步增强游泳场所经营者的卫生意识,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近日,武陟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游泳场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为广大居民提供卫生安全的游泳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规制度要求,卫生监督员着重对游泳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强制性脚踏消毒池、更衣室、喷淋区设施以及水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现场检测。
    此次监督检查加大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卫生管理员、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进一步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卫生素质和专业技能。卫生监督员引导各游泳场所负责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场所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等标识,杜绝游泳场所传染性疾病传播和健康隐患,确保群众安心“游”。
          (石鸿君)
学法用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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