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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8-09
2024-08-09 第03版:法治关注 大 |  中 |  小 
关注学生暑期安全系列报道

暑假出行交通安全要牢记

作者:□策划:河南法制报记者樊满江李治群 执行:河南法制报记者井春冉实习生朱文婷 特邀嘉宾: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华席军旗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056
核心提示
    暑假是学生旅游放松的高峰期,同时也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时段。为守护学生暑期交通安全,家长和社会各界需共同努力,携手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暑期交通环境。本报特邀两位律师解析热点案件,以期读者学法懂法,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案例一
男子超速撞上大学生
    2017年7月22日,安徽省庐江县的方某驾驶轿车超速通过某路口时与在校大学生高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后经鉴定)相撞,致使高某受伤。高某于2018年2月27日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赔偿高某父母各项损失221.79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方某超速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与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必要关联,对其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已予充分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在校生违规载人出事故
    去年,贵州省金沙县的未成年人陈某(案发时是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搭乘郝某、蔡某(14岁),行驶过程中从中型自卸货车(载煤,驾驶人唐某)右侧超车,致使摩托车摔倒在地,蔡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唐某负次要责任,蔡某无责任。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系在校学生,且为未成年人,为过失犯罪,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大学生兼职出事故获赔误工费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徐某系在校大学生,暑假兼职当外卖员。某天,徐某驾驶着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在送外卖途中,与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徐某已打工一个多月,平均每天收入约120元,暑期尚能再打工一个月。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徐某误工损失3600元的诉求。
解读
    问题一:案例一中,被害人高某并不知晓自己驾驶的电动车是轻便摩托车,需要相应的准驾资格。电动车厂家和售卖商家在出厂和售卖时有没有告知义务?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吴建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厂家和售卖商家在销售两轮轻便摩托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具体的赔偿责任和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案例一中,方某超速行驶导致重大事故。对于此类交通违法行为,应如何加强监管和预防,以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吴建华:为加强对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预防,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执法力度。交警部门应加大巡逻频率,尤其是在事故多发路段和容易超速的区域。对超速行为严格执法,依法予以严厉的处罚等。二是完善交通设施建设。合理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并确保标志清晰、醒目。改善道路设计,提高道路的安全性。三是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向公众普及超速行驶的危害等知识,并针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四是借助科技手段提前预警提醒,研发和推广车
辆限速装置,限制车辆超速行驶。五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问题三:案例二中,一审判决后,陈某上诉认为自己无罪,申请了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申请有特别的要求吗?
    吴建华:无罪辩护有一些特别的要求:第一,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来支持被告人无罪的主张。这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详细分析、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以及能够有力反驳控方指控的证据和论点。第二,辩护律师或被告人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无罪的理由,并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辩论。第三,无罪辩护通常需要对案件的侦查程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发现存在程序或证据违法,可以此为依据进行质疑。第四,通盘考虑,仔细严谨地梳理案件中的有力证据,对提出无罪辩护主张非常关键。如果经过审查和分析,案件确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即在“破”公诉人指控的基础上,才能“立”得住无罪主张,此时作无罪辩护才具备合理性。
    问题四:案例二中,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标准及区别是什么?
    席军旗:所谓法定从轻情节,是指在刑事判决中,根据刑法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这些情形通常包括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等。而减轻情节则是指在犯罪情节上,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存在,可以显著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例如被胁迫或者诱骗参与犯罪、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等。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定从轻是基于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积极配合态度,而减轻情节则多涉及犯罪行为本身的具体情况和后果。法定从轻是在量刑时考虑的因素,而减轻情节则可能导致刑种的变更或者刑期的减少。
    问题五:案例三中为何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何种情况下,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主要责任?
    席军旗: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如闯红灯、逆行、超速等。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存在疏忽:如未观察路况、未保持安全距离等。两轮电动自行车不具备合法上路条件,如无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等。在本案中,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但如果机动车驾驶员也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酒驾、毒驾、严重超速等),则可能影响责任划分。
    徐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上路,不仅违反了交通管理规定,也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身份确认、责任判定的难度。这是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徐某在行驶过程中存在闯红灯、逆行、超速、随意变道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且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徐某也会被认定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同时,徐某若未能充分观察路况、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导致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也可能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
    问题六:在案例三中,学生徐某获赔误工费,在大多数侵权案件中,在校学生并无误工费,为什么本案中在校学生关于误工费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席军旗:传统观念中在校学生被视为无固定收入群体,因此其因伤误工导致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赔偿。然而,这一观念在司法实践中正逐渐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判断。
    本案中,徐某虽为在校大学生,但其在暑假期间兼职当外卖员,并实际获得了劳动收入。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徐某的实际工作状况及收入情况,认定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确实影响了其原计划的劳动时间,进而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还强调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徐某通过自身努力在假期期间赚取生活费,其劳动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支持徐某的误工费诉求,既是对其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个体实际情况的充分考量以及对公平正义原则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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