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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8-05
2024-08-05 第14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在网络上发布举报视频,是否侵犯名誉权?

法院:宪法赋予公民控告、检举等权利,此案被告未侵犯他人名誉权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通讯员龚凯栾刘莹莹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73
基本案情
    陈某甲系商丘市某村村民,陈某乙原系该村党支部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2023年,陈某甲多次在抖音、微博平台发布对陈某乙的举报视频,主要内容是陈某甲认为陈某乙制造虚假土地承包合同,侵占本村集体财产。陈某乙认为视频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要求陈某甲立即删除相关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判决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认为,陈某甲作为村民,就村内事务、村干部履职行为等方面公开举报,是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即使所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或尚未查证是否属实,也可能是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陈某乙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甲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其进行诬告陷害,故判决驳回陈某乙的诉讼请求。陈某乙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商丘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宪法赋予了公民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权利。本案中。陈某甲对陈某乙履职行为的举报视频,系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即使举报内容部分不属实,亦可能因普通村民的信息不对称、对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彻等原因造成举报问题失实,也不必然属于滥用举报权,只要不存在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正常的举报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关于发布举报视频造成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亦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名誉权纠纷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考虑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和价值导向。
说法1+1
    是否侵犯名誉权,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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