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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第06版:法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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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学生暑期安全系列报道 |
暑期防溺水安全不“放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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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策划:河南法制报记者樊满江李治群 执行:河南法制报记者张可 特邀嘉宾:河南中邸律师事务所律师席军旗李进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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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暑期生活五彩缤纷,暑期安全至关重要。为让学生们过一个安全、快乐的暑假,本报今日起推出系列报道,解析防溺水、交通安全、居家安全、防范诈骗等方面的典型案例,邀请法律工作者以案释法,供广大学生及家长借鉴、参考。 核心提示 溺水,被称作是导致青少年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天气炎热的暑假期间,更易发生溺水事故。学校要持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家长要尽到监护职责,时刻教育孩子树立安全意识。水域管理部门也需尽职尽责,做好管理、警示、巡查等工作。本报特邀法律专业人士,解析部分溺水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期望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共同预防学生溺亡悲剧发生。 案例一 池塘缺失防护措施少年游泳溺水 2023年7月,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金银村13岁的徐某在一鱼塘中游泳时溺水死亡。该鱼塘系罗某从张某处租赁水田改造而成,但尚未改造完成便因故被村委会叫停,没有实际投入经营,罗某亦未予以管理,未设置防溺水标志、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没有对周围居民进行防溺水宣传。溺水事故发生后,徐某父母与张某、罗某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死者徐某自己及其父母存在较大的过错;张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根据罗某的过错大小和造成徐某死亡的原因,酌定罗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二审判决罗某赔偿徐某父母9万余元。 案例二 约同学江边游玩 少女落水 2020年7月12日晚,少女小夏与同学小静(中途被其父带离)、小菲、小林、小悦相约到广西平南县江北公园玩耍。小夏提出去玩水,小菲、小林、小悦三人未跟随。后三人发现小夏溺水,对其展开施救,没有成功,小夏身亡。事故发生后,小夏的监护人将案涉青少年及其父母和当地住建部门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菲、小林、小悦对溺水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且施以救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住建部门作为事故发生地江北公园的管理者,已设置“禁止游泳”等警示牌,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对事故发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三 擅入水库少年溺亡 2021年9月10日,成年人小常、小张和未成年人小王、小文相约去某水库钓鱼。水库设有护栏,且周边设置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提示牌。小王、小文不顾提示,翻越护栏下水游泳,小王不幸溺水身亡。后小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水库管理人某办事处及各相关人员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办事处尽到了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文为未成年人,对小王的溺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小常、小张作为成年人,带未成年的小王、小文到具有危险性的水库钓鱼,负有照管、保护的义务,对小王死亡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小常共同赔偿小王父母30余万元。 解读 案例一中,罗某的鱼塘改造未完成就被叫停,为何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席军旗:罗某是案涉水田的租赁者和改造者。尽管水田因故未能完成改造,但由于他的改造行为,原本平坦的水田变成了一个具有一定深度的水塘,形成了危险源。这一先前行为,使罗某负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他人免遭损害的义务。 罗某在改造鱼塘时,未能及时设置防溺水标志、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没有对周围居民进行防溺水宣传,使危险源得不到有效控制。因此,罗某对溺水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一中,死者父母为何被认为存在较大过错? 李进:未成年人正是因为心智、认知不成熟才需要父母监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言传身教、安全保障、日常管理等义务。案例一中,案涉水域距离死者家较近,死者的父母应当认识到水域的危险性,及时教导孩子远离危险,并做好日常管理。但他们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因此对孩子的死亡存在较大过错。 案例二中,什么是自担风险?未成年人相约游玩属于自担风险吗? 李进:自担风险又称自愿承受危险,即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但自愿承担可能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案例二中,小菲、小林、小悦与死者小夏均为年龄相仿的未成年人,认知、心智处于相同水平,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照顾义务,且三人均未有怂恿、鼓励小夏下水游泳的行为,发现小夏溺水后积极进行了救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小夏独自玩水发生意外属于自担风险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余同伴不应对此负责。 案例三中,水库管理者为何不承担赔偿责任? 席军旗:从法律角度来看,水库管理者对进入其管理范围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是有一定的界限。案例三中,水库管理者已经在水库周围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还设置了护栏等物理设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行为责任来看,未成年人不顾警示,擅自翻越护栏下水游泳,属于明显的危险行为。他们作为具有相应认知能力的个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此情况下,他们选择忽视安全警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因此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案例三中,为何相约游玩的两名成年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进:案例三中,两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相约一起去钓鱼的行为,产生了他们对未成年人负有照管保护义务的后果。成年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水库的危险性,并对此有充分的预见和准备。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两名成年人仍放任未成年人翻越护栏进入水库游泳,因此应对同行未成年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成年人对同行未成年人的照管、保护义务,要求同行成年人应该采取积极的行为来防范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危险,直到同行结束。 溺水事故频发的水域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什么责任? 席军旗:在溺水事故频发的江河湖泊、鱼塘、水库等区域,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尤为重要。这些区域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如何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和预防溺水事故成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水域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明确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设置围栏、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放置救援设备,以应对突发的溺水事故;加强巡逻管理及安全宣传,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与救援机构建立紧密联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溺水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救援和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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