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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6 第12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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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均有赡养能力能要求孙子女共同赡养老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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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刘俊华通讯员王莉莉王婵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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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丈夫赵某某(已去世)共育有4个子女,其中长子系聋哑人,成年后走失。现原告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就养老问题与次子赵某甲、三子赵某乙产生争议。原告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 另查明,长子育有一子一女,由原告与其丈夫抚养长大,现均已成年。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甲辩称,老人养活的所有孩子都应该给老人养老。因此,老人的小女儿赵某丙和长子生育的一子一女都应该赡养老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年老且体弱多病,二被告和案外人赵某丙作为原告的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二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赡养老人,考虑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几乎已不能自理,不宜频繁更换居住环境,故二被告和赵某丙应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按照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每月轮流到原告现居所赡养原告。 对于被告赵某甲提出的由原告抚养长大的孙子女也需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对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实际上也尽了抚养义务。但原告的其他子女均有赡养能力,能够承担赡养义务,不存在子女无力赡养的问题,故不能要求孙子女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与案外人赵某丙轮流到原告现居所赡养原告,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并各自承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及去世后丧葬费的三分之一。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的其他子女均有赡养能力,能够承担赡养义务,故孙子、孙女无需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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