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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第12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文卿通讯员田杨张延波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22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6年入伍,2022年12月1日退役。王某某与王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有存款89万余元,其中包含王某的军人复员费(军人转业费、军人转业住房公积金、军人医疗保险费等)34万余元。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某向新野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9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王某的34万余元军人复员费中,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为4.6万余元,剩余29万余元为王某个人财产。两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存款89万余元,扣除王某个人财产29万余元,剩下约6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某可分得财产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点主要在于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根据该规定,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离婚时,另一方能够分割的,只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里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作为军嫂,生育和抚养了两个孩子,并照顾双方父母,尽了较多家庭义务。被告王某服役期间,履行军人应尽的职责,虽未直接抚养子女,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对孩子疏于照顾。且王某为保证家庭生活需要,几乎每月将自己全部收入交给王某某,保证了王某某和孩子们的正常生活、抚养和教育需要,尽到了父亲的责任。原告起诉时,要求多分包括被告军人复员费等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家务经济补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是军人退役时获得的重要经济保障,对军人安排退役后生活和再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妥善处理复员费分割问题,能够确保军人在退役后获得应有的经济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应兼顾军人的服役时长与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在法律层面综合考量,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确保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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