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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7-26
2024-07-26 第08版:交通安全 大 |  中 |  小 

酒后无证偷开他人车辆出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86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3日凌晨2时许,在自己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醉酒后将兰某锋停放在门口的豫DU2×9R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偷偷开走,沿宝丰县城杨庄镇范庄村(城中村)村中道路行驶时,与赵某辉停放在路边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辉拨打110报警电话,孙某被宝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04mg/100ml。
    经宝丰县价格认证和成本监审中心认定,该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价值4600元。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孙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孙某醉酒后驾驶该车辆与道路上停放车辆发生碰撞后停止行驶,索性打起了瞌睡,并没有去排除妨碍继续驾驶离去。赵某辉到车旁查看情况时,经多次呼喊,孙某不省人事,赵某辉因担心天气寒冷,怕孙某在车上冻伤,连忙拨110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仍无法将孙某叫醒,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故孙某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价格认定,孙某偷开车辆价值4600元,尚未达到构成盗窃罪未遂的数额标准。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的“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五款规定:“醉驾具有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由此,孙某的行为仅构成危险驾驶罪。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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