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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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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欠条打官司 不要过了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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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文卿通讯员王冬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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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09年,王某在给自己经营的车辆购买保险时,因资金紧缺,向当时在保险公司任职的李某借款2万余元,并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当月还清。但时隔多年,王某仍未偿还该笔借款,李某向西峡县法院起诉。 庭审中,王某辩称,该笔欠款欠的是保险公司的保费,已经在2009年偿还,并且欠款发生至今已经过去10多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自己不应向李某支付任何款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约定于2009年8月底前付清案涉欠款,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在欠款到期日起两年内,即2011年9月1日前向王某主张权利。而李某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查,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律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关心自己的权利、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及安全。权利人应当牢记诉讼时效期限,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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