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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第03版:法治关注 大 |  中 |  小 

一方过错导致分手,怎样确定返还数额?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晓磊通讯员左世友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39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新郑市的刘某某(男)与史某某(女)经亲戚介绍认识相恋。一个月后,刘某某到史某某家中拜访,准备了1308元的黄金饰品作为礼物。当年5月20日,刘某某与史某某在双方家长见证下举行订婚仪式,刘某某送给史某某价值两万多元的三金和66000元彩礼。
    其间,刘某某两次嫖娼被公安机关打击,史某某得知后感情受到伤害提出分手。刘某某再次购买价值两万多元的黄金饰品向史某某赔礼道歉,二人重归于好。可好景不长,刘某某和史某某在日常相处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史某某再次提出分手。
    分手后,刘某某多次要求史某某退还恋爱期间的花费和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史某某的彩礼、三金及其他黄金饰品,被史某某当场拒绝,双方家庭也因此产生矛盾。无奈,刘某某起诉至新郑市法院。
调解结果
    新郑市法院法官付焕杰承办该案后,认真听取双方诉求,组织刘某某、史某某及双方亲戚朋友进行调解,耐心地向史某某及家人详细阐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告知他们刘某某请求退还彩礼诉求的合法性;向刘某某及家人释明司法实践中对彩礼及二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的认定范围等,引导双方形成正确认识。参与案件调解的调解员李巧玲也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双方换位思考、消除隔阂、理性协商。
    经调解,史某某同意退还彩礼、三金及其他黄金饰品,但具体数额要与家人商量。经法官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史某某退还彩礼2.5万元、三金及其他黄金饰品。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对方给付的贵重礼物及礼金,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条件未成就,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现实中常见两种容易引起争议的情况,一是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第二种情况下,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能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但关系破裂、无法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是男方过错,在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应充分考虑这一情况。
    此外,本案还涉及双方家庭的矛盾,因此,法官采取调解的方式,不仅解决了双方诉求,还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实践中,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可考虑当事人感情因素,引导双方友好协商,为双方解开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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