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7-17
2024-07-17 第03版:法治关注 大 |  中 |  小 

未婚同居后分手,彩礼咋返还?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刘俊华通讯员程贵忠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38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某(女)于202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逐步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双方开始谈婚论嫁。原告相继向被告给付彩礼、三金等财物140001元。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结婚目的无法实现,遂向博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财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等财物,现双方解除婚约,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典礼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同居时间以及原告在典礼以后又另外给付被告用于同居生活花费的财物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彩礼112800元。
    法院判决后,王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现实中,经常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今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在该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予以酌减返还彩礼。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每个家庭都应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正确的嫁娶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