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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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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偷卖废旧钢轨构成盗窃罪还是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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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王玥 通讯员王彦方赵艳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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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杜某系铁路职工,工作之余发现某火车站内有一批废旧铁路钢轨,便伙同郭某等人(另案处理),于2022年1月至4月期间,先后8次秘密窃取近60吨、价值总计21万余元的废旧钢轨,在最后一次盗窃过程中被民警发现并抓获,被盗钢轨被当场追回。 判决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8次结伙盗窃废旧铁路钢轨(其中犯罪未遂一次),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杜某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觉得6年刑期过长,主张自己的工作职责包括巡视、管理案涉钢轨,应构成贪污罪,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向杜某释法说理。最终,杜某主动撤回上诉。目前,杜某正在服刑。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杜某的犯罪行为系利用熟悉作案环境等工作上的便利所实施,与其维修工区班长的职务没有关系,因此,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贪污罪。 废旧铁路钢轨的回收、处理、再利用是一项长期工作,不要因废旧铁路钢轨看似闲置无用,就起了不劳而获的歹念。类似的还有绿化花草树木、公共垃圾桶、路面井盖、共享单车等,这些财产资源常常因无人看守而被偷窃、损坏。涉案人员因作案未被发现而沾沾自喜,有的还会一步步扩大偷盗范围,殊不知,案发后不仅面临法律的严厉惩罚,还要退赃退赔,弥补他人损失,甚至导致家人亲属承受心理负担,最终追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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