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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7-04
2024-07-04 第09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行人追偿

法院:行人对车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不能追偿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张雷娟刘志臣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45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日,郑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马路的张某相撞,导致张某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车主郑某支付了车辆损失保险费1.1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横穿马路才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遂诉至法院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判决结果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保险公司向案外人郑某赔付后,是否有权向被告张某主张追偿权。
    卢氏县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问题,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据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具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
    法院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具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对他人的危险性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张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行人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在其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交通事故行人一方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主张。
    综上,被告张某没有义务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财产损失,原告保险公司亦不能通过行使追偿权向被告张某追偿车辆的财产损失,故法院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如果机械地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分担,极有可能出现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甚至倒赔机动车一方的极端情况。“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立足非机动车、行人优于机动车,充分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现代文明准则,是对弱者一方作适度有利推定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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