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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第13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用POS机帮人“转移资金”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刘俊华通讯员时俊亚张长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12
身边的事儿
    2022年12月,张某(另案处理)来到黄某经营的服装店内,提出借用店内的POS机刷卡。随后,张某又指示黄某将转入其名下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到其另外的银行账户,承诺按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黄某明知张某让自己转移的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按照张某的指示进行了操作。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1月4日,黄某按张某的要求,共计转移资金269.85万元,黄某获利1.3万元。
判决结果
    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在从事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为了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POS机借给他人,并将进账资金转至他人指定账户,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莫因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售银行卡、POS机等,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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