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6-24
2024-06-24 第13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 利息谁承担?

法院:转贷合同无效,借贷人承担80%,出借人自行承担20%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杰通讯员赵京亚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28
身边的事儿
    被告胡某向原告赵某借钱,赵某自身也不宽裕,但碍于朋友情面,就按照胡某出的主意,在手机上从某金融机构贷款了1.2万元钱,并转借给胡某。胡某陆续向赵某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一直未偿还。赵某自行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向胡某多次催要,胡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赵某便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归还本金及垫付的利息。
判决结果
    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出借给胡某的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胡某与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
    关于贷款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胡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2万元应当返还给赵某。
    关于贷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不仅偿还了本金,还向金融机构支付了利息,案涉款项系胡某主动要求赵某贷款并转贷自己,故胡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赵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出借能力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进行转贷,自身亦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承担贷款利息的80%,原告赵某自行承担20%。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全部或部分向外出借,应认定为转贷,且不以当事人是否牟利为条件。转贷行为本身属于逃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违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要求。在此提醒大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不要碍于情面轻易答应朋友的“过分要求”,最终将得不偿失。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