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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第11版:平安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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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起纠纷被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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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滕孝忠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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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周口讯(河南法制报记者尹志丹通讯员滕孝忠)小明(化名)在夜跑时被一只狗咬伤,为打狂犬疫苗支出了费用。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明将狗的主人小兰(化名)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 开庭时,小明和小兰各执一词。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承办法官叶培绪便针对本案的特点,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采用情景再现等多种方式,对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在释明相关法条的同时,叶培绪当庭对小兰不拴狗绳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小兰当庭赔付小明1500元,小明则对小兰表示了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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