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6-04
2024-06-04 第14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劳动者维权?要有法律依据!

校车司机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法院:发生意外时未从事职务行为,不属工伤

作者:□郎松涛李国强师贺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87
基本案情
    段某是宜阳县某幼儿园校车司机,工作职责是驾驶校车沿固定线路早晚接送学生,工作时间是6时20分到8时30分、15时30分到17时30分。
    2021年6月21日11时许,段某在加油站为自己的私家车加完油后洗车时,突发疾病晕倒,加油站工作人员及时与幼儿园负责人联系,并将段某送至医院。不幸的是,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急救病例显示,段某为救前死亡,初步诊断为心肌梗死猝死。
    宜阳县人社部门确认段某与幼儿园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段某家属申请段某死亡系工伤事宜未获支持。段某家属不服,于是诉至宜阳县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县人社部门作出的《洛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段某在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洗车过程中突发意外身故,并无证据证明是由他人的行为参与或受他人的物件危险而发生,由此产生的人身不利后果,不属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同时,根据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可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段某此次发生意外是从事与职务相关的行为或者被告交办事务过程中身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高速发展,劳动者用工问题越来越突出,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劳动者及家属应提前了解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发生工伤事故后,注意收集自身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证据,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必要时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如果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