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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第13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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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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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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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东之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5GM1F5L):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22环罚决字〔2023〕6号),你单位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罚款肆拾贰万壹仟贰佰圆整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1日我局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豫0122环催字〔2024〕2号)执法人员采取多种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豫0122环催字〔202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豫0122环催字〔2024〕2号)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催告决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法制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又不履行行政催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玲 电话:0371-62129010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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