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4-05-10 第07版:法治生活
| 大 | | 中 | | 小 |
|
|
受伤的工人获得赔偿了 |
|
|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晓磊通讯员左世友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63 |
|
|
|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晓磊通讯员左世友)范某在拆卸钢管架构时摔成十级伤残,向雇主杨某索要伤残赔偿时,发现杨某也是雇工,劳务转包了3次,造成范某维权受阻,到底谁该为范某伤残买单?近日,新郑市法院调结这起长达两年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1年4月,郑州某学院与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餐厅建设装修工程项目合同。同年8月15日,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赵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双方约定劳务承包方式为劳务分包,赵某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各项管理。不久,赵某经熟人介绍,把该工程的焊工部分转包给了杨某。 同年8月26日,禹州市的范某通过熟人介绍,被杨某雇用从事钢管架构工作。同年8月29日,范某协同杨某拆卸钢管绑带时,钢管滚落导致范某摔落到一楼受伤。 范某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9218元,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6.5万元,赵某垫付1.56万元,杨某垫付4460元。 范某出院后,找到杨某索要赔偿。 杨某称,自己也是受雇于赵某,不承担责任。 范某又找到赵某,赵某不承认招范某为工人。 范某又找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以其与范某不存在法律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同时,郑州某学院也直接拒绝了范某的赔偿要求。 2022年1月,范某将郑州某学院、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杨某、赵某起诉至新郑市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5%的责任,原告范某应当返还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此前为其垫付医疗费50117元;被告赵某承担15%的责任,原告范某返还被告赵某垫付医疗费717元;被告杨某承担5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范某各项损失45146元;原告范某承担20%的责任;郑州某学院无选任过错不承担责任。 此后,范某因后续治疗和可能构成的伤残,又将杨某、赵某、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到法院,法官潘龙峰承办了该案。经范某申请,法院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对范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经计算,杨某、赵某、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支付范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44584.21元。 潘龙峰详细了解案情后,多次找多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约原被告进行调解,对责任进行细致划分,释法讲理。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范某自行承担29498.64元,被告赵某自愿承担22123.98元,被告杨某自愿承担73746.61元,被告郑州某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承担22123.98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