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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30 第12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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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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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宋帆佘萌萌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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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原告公司是一家大型调味品生产企业,其所生产销售的甜面酱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原告公司发现,自2022年以来,市面上出现一批与其商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甜面酱商品。原告公司遂申请公证处与委托人一起到商超购买该侵权甜面酱,并对此购买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在固定证据后,原告公司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要求法院对其商品包装、装潢进行保护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当庭比对两款商品,原告公司提供的正品与被告厂家生产的商品的包装、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被告厂家所生产的甜面酱包装、装潢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厂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公司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并赔偿原告公司各项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原告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具有一定知名度,客观上已达到了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厂家所生产的商品包装、装潢是否与原告公司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是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争议焦点。 结合原告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的影响力、知名度以及被告厂家商品包装、装潢与正品的近似程度,故认定被告厂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上述案件中“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不但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若将自己的商品套上知名商品的外衣企图迷惑消费者,想着以“李逵”冒充“李鬼”,终究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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