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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4-04-29
2024-04-29 第08版:国际劳动节特别报道 大 |  中 |  小 

入住酒店必须“刷脸”?

——法治伴出行,本报邀学者、司法工作者共话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543
策划:河南法制报记者樊满江
执行:河南法制报记者禹梦茜
特邀嘉宾:郭敬涛(省高级法院民一庭法官)
代文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智金良(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核心提示
    五一假期渐行渐近,出行热度逐渐升温。外出游玩时,如何住得安全舒心,是很多游客关心的问题。近期,国内多地酒店作出调整,游客入住不再强制“刷脸”,相关话题引发广泛关注。住酒店“刷脸”有法律依据吗?未来我们如何避免生物信息被滥用?本报邀请学者、司法工作者,围绕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展开研讨交流。
新闻事件
    据媒体报道,日前,上海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酒店强制“刷脸”,强调身份证登记办理入住的便捷性。
    一名酒店运营者表示:“肉眼观察人脸和证件照片是否一致,难免有疏漏、偏差,‘刷脸’对酒店和旅客有着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也有酒店从业者透露,取消住客强制“刷脸”不仅让消费者入住更便捷,也能减少酒店运营成本。一套人脸识别系统往往需要5000元至1万元不等。
    记者梳理发现,旅客对人脸识别持两种观点:一种是注重保护隐私,在意未知的安全,能不“刷脸”绝不刷;另一种是注重住店安全,认为只有要求“刷脸”的店家才足够安全,避免有人捡到别人的身份证拿去开房间。
    为何个别酒店要求大家必须接受人脸识别?相关人士认为:“首先,酒店都会安装人脸识别系统,避免有客人忘带身份证,不能办理入住;其次,他们强制‘刷脸’可能是出于安全考虑,提高办理入住门槛,或是他们在酒店系统设置的时候将人脸识别和办理入住捆绑在了一起。”(据《宁波晚报》《北京晚报》等)
A郭敬涛:
    住酒店强制“刷脸”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有关要求入住酒店必须“刷脸”的规定。在酒店加装人脸识别设备终端,并实行强制人脸识别,是一种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最高法于2021年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认定,存在“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情形的,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正是出于保护敏感个人信息的考虑,2023年8月,国家网信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宾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晓,采集人脸识别信息属于违法行为。首先,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此,法律给予其最严格的保护;其次,人脸识别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最后,处理人脸识别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只要个人不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采集和处理。
B代文明:
经营者不得强制采用人脸识别技术
    我国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高度重视。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均从不同角度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进行了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最高法《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人脸识别技术的高效性和可靠性,该规定也为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提供了空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经营者应强化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在正常经营条件下,不得为了经营的便利和高效,强制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在客户身份的识别上仍应采用传统的识别手段。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觉保护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人格利益。
C智金良:
“刷脸”必须让消费者知情经消费者同意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不得违法采集个人的人脸生物信息。
    除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外,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此前,在全国首例人脸识别纠纷案中,法院曾判决某野生动物园删除原告在办理年卡时提交的指纹以及包括照片在内的面目特征信息。
    入住酒店强制“刷脸”于法无据,应当依法取缔。宾馆酒店在采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必须严格履行“告知同意”义务,并为拒绝“刷脸”的消费者提供其他身份查验途径。让渡隐私必须以消费者自愿为原则,并以充分知情为前提,这不仅是人权保护的基石,也是现代文明法治的必然要求。对公共场所和酒店宾馆等各类经营场所强制“刷脸”,消费者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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