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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第06版:法治综合 大 |  中 |  小 

跳槽后违反竞业协议泄露商业秘密获刑

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晓磊宋梦杰 实习记者尹翔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18
    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郑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陈某飞、黄某芳侵犯商业秘密、职务侵占罪一案,法院对跳槽后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被告人进行依法惩处,引导企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在跳槽、创业过程中要注意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非法泄露原公司秘密
  据了解,2005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飞曾任郑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管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整体工作。2006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芳曾任某公司市场部内勤、环保事业部主管、总经理。后陈某飞从原公司离职,实际操控深圳某电子公司、郑州某电子公司、郑州某技术公司等。陈某飞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聘用被告人黄某芳等人,使用原公司保密技术工艺生产同类产品,并向原公司原有客户进行低价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陈某飞控制的公司侵犯其所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总额6270余万元,该损失额不包括无法计算的潜在和隐形损失额。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黄某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
    该案上诉后,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技术问题详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加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最终判决陈某飞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2万元;被告人黄某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在案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冻结在案的非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典型意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就相关技术问题等发表意见,对法庭查明复杂技术事实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最大程度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树立正确的市场导向,引导企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在跳槽、创业过程中要注意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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