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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第13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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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公司注销后消费者可否要求股东退费? |
法院:公司注销前未依法清算,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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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通讯员王凯泉代文官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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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薛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10人分别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一份,约定:“甲方辅助乙方参加高等教育(含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自学考试的培训项目,授课方式为直播或者录播,并提供循环听课服务。工作人员保证考试通过之前均可通过平台听课。” 协议签订后,薛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10人分别缴纳培训费12800元、15960元、4980元、12800元、12800元、12800元、7780元、11800元、8800元、8000元。2020年2月,某教育咨询公司只能提供录播课程,后网站无法登录。薛某某、周某某等9人的培训项目为专本连读,平台关闭前仅学习专科部分课程并通过部分考试,本科并未开始学习。刘某某为专科培训,平台关闭前学习了专科部分课程并通过部分考试。 某教育咨询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席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注销。薛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10人遂将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共计108520元。 案件结果 近日,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10人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某教育咨询公司购买自考课程,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用,已与其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公司应履行授课义务。以上原告均接受某教育咨询公司一定时间的教课服务并通过了部分考试,对于众原告要求退还部分课程费用的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某教育咨询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席某某分别退还原告薛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10人8600元、10640元、3320元、8600元、8600元、8600元、5200元、7900元、5900元、5400元。被告席某某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席某某分别退还原告薛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10人6144元、7660.8元、2390.4元、6144元、6144元、6144元、3734.4元、5664元、4224元、384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股东想通过注销登记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但实际上,公司债务并不能随着公司的注销而“消失”。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若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某教育咨询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其已无法履行服务合同,众原告成为该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席某某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债权人利益。本案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也打击了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提醒 1.自然人独资企业要谨防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2.慌忙注销公司不是逃避债务的“护身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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